届金盾文学奖。曾受邀担任了《中国公安文学精品文库(1949—2019)》纪实文学卷副主编。2019年11月曾被中国作协创联部评为“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先进个人。
2020年12月31日,西安阳光灿烂,却因为寒流来袭,一整天都在零度之下,感受不到阳光应有的温度。
两天前,我把办公室窗外一盆茉莉花端回屋里,让它在窗台上晒太阳。这盆花养了好些年,总在生病,夏天已经很少开花。网上查了,最好的办法,就是放弃它,换一株重养。本来,这盆枝叶已经枯死一半的茉莉我也已经放弃在窗外,却没想到,它却顶住了入冬以来的寒冷,在不曾浇水、也无雨雪的情况下,那不曾枯死的另一半仍坚强地活着。只不过,本该绿着的叶子,黄了些。于是,看了天气预报后,我动了恻隐之心。哪怕开春还是要换掉它,我也要让它多活一阵儿。
年终岁末,盯着这盆不景气的茉莉发了一会儿呆。脑子里想的,还是我这起维权官司。今天,是我可以提起上诉的最后一天。但是,我却放弃了这一权利。
遭遇李鬼
事情发生在2019年的春天。
一天,有朋友告诉我,在喜玛拉雅上听到有个名叫“九哥有声小说”的节目,在播一个《垄断爱情的悲剧》,很像是我写的《杀妻之后十一年》。上网一搜,果然有这档音频节目。节目分两部分,加一起,正好完整地讲述了我写过的那个案例。但是,人家已经洗过稿了。所谓洗稿,就是把别人的稿子用自己的话添油加醋重说一遍,再把里面的人物改个名字之类。《垄断爱情的悲剧》里,这个“九哥”就把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名字都给改了一下。我写的犯罪嫌疑人名叫卢浩文,这是嫌疑人的真名。现在,纪实报道提到犯罪嫌疑人,都要求用化名。而20年前,没有这规定。九哥把“卢浩文”改成了“卢文浩”;受害人姓陈没变,但名字改为“陈梅”。我觉得,这种洗稿很可笑。难道,把白嘉轩改为“白轩嘉”,《白鹿原》的作者就可以换成另一个人吗?
采写《杀妻之后十一年》这篇纪实,是在1999年初夏。这一年,西安市正在修建西二环。现在地铁一号线开远门站B出口的位置,原先是西安高压开关厂招待所所在地。因为西二环施工,招待所要拆迁。可是,有个长包房的客人却长时间联系不上。迫不得已,到4月15日,招待所不能再拖,只好强行开门。没想到,房间放着的一只碗柜,恶臭扑鼻。打开一看,卢浩文杀妻藏尸的秘密就此被曝光了。
我在看守所见到卢浩文,是在案件侦破后不久。他剃着光头,烟瘾很大,一边给我讲述,一边一根接一根抽着我带去的香烟。许多年后,印象最深刻的,是他在采访结束时,曾跟我说的一段话。他说现在,即使放他出去,他都不会出去。因为他没法面对外面那些认识他的人,特别是无法面对他的亲人。一提到他的女儿,他的眼泪就止不住哗哗在流。
能进入看守所,采访包括命案死囚在内的各种押员,是我作为公安记者的一个特殊条件。这一点,一般媒体记者是做不到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年我对卢浩文的采访,也就成了独家采访。这事儿,也就是在前些年。现如今,因为监管场所管理更加严格、规范,不经过特别批准,已经没人可以到看守所里采访押员了。所以,这案子当年能采访到卢浩文本人,实属幸运,这样的纪实也因此很有价值。
电影《罗生门》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美化自己的倾向,甚至连死者的鬼魂都不例外。卢浩文当然也不例外。虽然明知自己难逃一死,但卢浩文还是希望给外面的人留下一个尽量美好的形象。毕竟,他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思维缜密。如果仅仅听信他的一面之辞,稿子写出来,肯定就是另外一副模样了。因此,为了深度解读这起案件背后的人性挣扎,除了采访办案民警,阅读讯问笔录,我还采访了受害人的家属、卢浩文的同事等多人。这样的采访,如果放在现在,同样很难完成。特别是受害人家属,多半不会愿意再面对记者,触碰如此伤心的一段往事。1999年7月25日,我写的纪实稿件《杀妻之后十一年》,刊发在《人民公安》半月刊第14期上。2005年,我的部分案例结集,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的《西安大案》一书,就收录了这篇一万字的稿子。
我不知道九哥是谁,也无从打听。但是,我认为,未经审核把关播发这样的作品,喜玛拉雅平台无疑是失职的。3月份,我发现平台上在播《垄断爱情的悲剧》,点击量已经达到了3万多。音频播出时,已经带着包括云南翡翠在内的三种广告。这说明,九哥和喜玛拉雅是在利用我的作品谋取商业利益了。
我决定打一场官司,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对簿公堂
我的起诉申请,是在2019年10月8日提交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之所以过了半年才起诉,是因为我要做许多准备工作。比如,我需要把《垄断爱情的悲剧》全部音频一个字、一个字地录成文字。那时候,我并不知道有讯飞语记之类的软件可以替我做这件事。之后,我还得弄一张对照表,详细罗列《垄断爱情的悲剧》与《杀妻之后十一年》的雷同之处。当然,我还要找到合适的诉讼代理人,按人家的指点做这些工作。
因为不知道九哥是谁,我起诉的,只能是喜玛拉雅平台。这个时候,知识产权法庭刚刚搬到灞桥区港务大道1号。国庆节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大早,位于北二环的市中院立案的人挺多。好容易排队轮到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我和代理人,案子应该到知识产权法庭那边去立。怕耽搁时间,出门赶快打了辆车,赶往港务大道1号。到了知识产权法庭,登记、过安检,上到二楼办公区门外。一个刚才排我前头的律师,又一次紧赶几步,排在了我们前面。一聊,他一个人就要立十几起案子。侵权的案子怎么这么多呢?这要等到啥时候呀!可是,里面工作人员出来,一听我们来立案,马上说:谁让你们跑这儿来立案的?原来,他们刚刚搬过来,还不具备立案条件。市中院那边负责立案的法官理解有误,我们还得杀回北二环。
下午,好容易把案子立上了。接下来,就是漫长的等待。法院第一次发来特快专递,是告知我们,喜玛拉雅认为,他们公司在上海,这起案子应当到上海去起诉。我的代理人认为,这是无理要求,法院肯定会驳回的。后来,法院果然驳回了喜玛拉雅的请求;再后来,喜玛拉雅又说,案子的管辖应该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而不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也给我寄过一次特快专递,告知我,已经驳回了喜玛拉雅的要求。也就是说,案子仍由西安市知识产权法庭来审理。
接下来,就到了2020年。疫情暴发,我这案子也和许多案子一样,开庭时间遥遥无期。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有限,而案子好像多到没个数。何况,这也不是什么着急的事儿。这期间,我发现,《垄断爱情的悲剧》百度上虽然还能查到目录,但音频资料已经被删除了。所幸,我们给法院提交的证据里,不仅有完整的音频,还拍了视频。视频里,我身穿警服,坐在办公室的电脑前。我点击鼠标,进入喜玛拉雅“九哥有声小说”界面;再点击《垄断爱情的悲剧》,就传出一名男子讲述这个故事的声音。从这个长镜头里,节目附带的广告,也能从显示器上一眼看到。
到了11月中旬,收到了法院的快递,告知我们将于当月某日开庭审理。这时候,喜玛拉雅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我一个同事捎话给我,问我愿不愿意接受调解。
我的《西安大案》也有音频在喜玛拉雅平台播放。制作这个节目的,就是我这位同事。同事是位业余的演播爱好者,《西安大案》就是他的试水作品。因为不收费,这部作品现在点击率已经达到了648万。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杀妻之后十一年》。同事有信息在喜玛拉雅平台备案,所以,喜玛拉雅的诉讼代理人才通过他联系到我。
请教我的代理人,他的意见是:可以接受和解。
私下和解,无非就是商量赔偿金的问题。我请教过我的一位法官朋友。他告诉我,和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中国的法律是填补损失性赔偿。比如,你说对方给你造成了什么损失,你需要举证,比如,得拿得出发票来。那么,这种侵权官司,我能拿得出什么发票呢?在此期间,有人对我的这部作品感兴趣,有改编成影视作品的意向。但是,当人家知道有个跟我作品长相酷似的“行者孙”“者行孙”,也在世间行走,人家还会相信我是“孙行者”吗?还会跟我合作吗?可是,这种损失,我怎么证明?法官朋友给我的建议就是:能调解,尽量调解,别等着法院判决。因为判决不见得能赔你多少钱。
尽管同事把我的电话告知了对方,但对方却没有再和我本人联系。
因为喜玛拉雅律师的原因,法官将开庭的时间延迟到了11月27日。此时,上海的疫情又有反复,法官决定,让喜玛拉雅的代理人通过网络出庭。
开庭这天,天气阴冷。尽管书记员打开了法庭里的中央空调,空调也发出很大的轰鸣声,但坐在原告席上,穿着皮夹克的我还是觉得挺冷,连围巾都不曾摘下过。被告席上方,视频里是个看上去三十来岁的女律师。空调不给力,网络更加不给力。听她说话,相当费劲。有时,大家都得从她的口型猜测她说了什么,尽管她中途还换了个自认为网络信号可能更好一点的地方。
一上来,对于我们提供的证据,女律师就“不予认可”。理由是:原告提供的音频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而原告提供的视频,是手机拍摄;而手机并没有经过清洁化处理。也就是说,她认为,我们提供的视频,有可能是手机里储存的内容,而非即时拍摄的画面。那么喜玛拉雅平台有没有播放过九哥的《垄断爱情的悲剧》呢?女律师断然否定:“没有!”
这简直太令人气愤了。当下,我的诉讼代理人就用手机百度到了“九哥有声小说”《垄断爱情的悲剧》的内容,出示给法官看。当然,音频内容已经被喜玛拉雅删掉。“起诉之前,原告有没有和喜玛拉雅交涉过这件事?”审判长问我们。我据实回答:“没有!”如果我先跟喜玛拉雅交涉了,他们肯定会像现在这样,一删了之。那样,我们还能够留存下这些证据吗?
事实上,根据诉讼代理人的建议,我曾经去过公证处,试图对《垄断爱情的悲剧》音频资料进行公证。但是,莲湖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知,目前,他们还没有开展对音频证据进行公证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一步证实这一音频的客观存在。
“法律哪一条规定,所有证据都需要公证?”我的诉讼代理人这样回答对方律师对证据的质疑。
一地鸡毛
法院的快递又一次到来时,我已经休干部假,和妻子一起,带老人到外地旅游去了。快递寄来的,是喜玛拉雅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同事替我取了快递,我让拍照发给我看。发来的,却只是目录:“内容太多了,有一百多页呢。真的要一张张拍照发吗?”我就叮嘱这位同事,赶紧替我转交给我的诉讼代理人。
喜玛拉雅提供的第一项证据,就是“九哥有声小说”的用户信息。也就是说,现在,他们终于承认,喜玛拉雅平台确实发布过《垄断爱情的悲剧》这部音频作品。那么,当庭撒谎,欺骗法官,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了吗?后来,我的法官朋友替我解读:就是因为不承担责任,律师们一上来,都是一概否定。然后,原告拿出证据来,再承认。拿出多少,承认多少。
第二部分证据,是网上搜来的、关于卢浩文杀妻案的各种报道。看到这些资料,我也是脑洞大开。原来,7月底《人民公安》杂志刊出我的报道之后,当年8月份,就有一个自称卢浩文同学的人,在网上发布关于这起案件的文字。关于案件的细节描写,基本上都是从我那篇稿子里扒拉下来的。试想,即使他真是卢浩文的同学,案发之前,卢浩文会告诉他自己杀妻藏尸之事吗?案发之后,他有机会和卢浩文再交流这件事吗?就像喜玛拉雅诉讼代理人所说,这些年来,网上关于这起案子的内容就没断过线儿。2019年6月26日,有个署名“笔墨史书”的帖子还以《杀妻案,“珍藏”妻子十一年》为题,也在描述此案。文中,犯罪嫌疑人还是名叫卢浩文。据喜玛拉雅诉讼代理人考证,在一点资讯网站中,“显示系一点号作者原创。”女律师声称,关于卢浩文的案子,网上版本较多,“可以轻易取得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内容不一致”的版本。因此,九哥即使涉嫌抄袭,那他抄的,也不见得是我的作品。
接下来,对方提供的证据,就是撇清自己的责任了。女律师声称,被告只是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页显著位置,已经公开了联系方式,明示权利人发送权利通知的方式;在用户使用协议上,已经用加黑字体提醒用户,只能上传版权拥有者允许上传的声音文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因此,被告作为网络提供者,仅提供网络服务,对于用户行为“既不明知也不应知”,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构成侵权。
拿到喜玛拉雅提供的证据之后,我的诉讼代理人立即替我出具了十项质证意见。主要观点如下:即使网上有别的抄袭作品存在,但这并不能成为喜玛拉雅与九哥侵权行为可以免责的理由。这是因为,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互联网也不例外,不能容忍侵权人辗转抄袭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允许有法外之地。
被告怠于审核“九哥”宋某杰上传的《垄断爱情的悲剧》,有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放任其平台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平台;被告在接到原告诉状后才删除链接,不能弥补侵权已发生的事实;被告利用“九哥”上传的《垄断爱情的悲剧》有声作品销售云南翡翠等,非法获利属实,因此,其侵权责任不应免除。
在喜玛拉雅提供的证据中,有“九哥”宋某杰的用户信息。原来,宋某杰出生于1982年,黑龙江肇东市五站镇某村某屯人。他于2017年10月29日注册成为喜玛拉雅的用户,已上传音频2232条,已经成为了喜玛拉雅的“巅峰会员”。可以说,他就是个以上传音频谋利为生的人。
12月14日,我的诉讼代理人让我去知识产权法庭递交了质证意见,以及追加宋某杰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刊发《杀妻之后十一年》那一期的《人民公安》杂志,我原先收藏的有。写作的人,一般都会把自己发表的作品保存着的。可是,2007年,因为孩子上了中学,我搬过一次家。是从大房子搬到新买的一处小些的二手房。东西放不下,就把一些暂时不用的东西装进麻袋,放到长安区我一朋友开的小工厂里。他那儿有仓库,地方大,也安全。可是没想到,前些年,朋友厂里还是遭了贼,一些东西被偷;再后来,朋友突然脑溢血,失语,手也不能写。一段时间后,撒手归西。此时,他的工厂已经关了好几年,存放在他那儿的所有东西,一样也找不回来了。
我委托《人民公安》一位要好的编辑,专门到资料库里找到了1999年第14期杂志,拍照发给了我。12月15日,我到街上将照片彩色打印,发快递寄给了知识产权法庭的一位书记员。可是,我怎么也没想到,12月14日,我递交《质证意见》和《追加共同被告申请》的当天,法院已经作出了宣判。结果出乎意料,法院竟然驳回了我的诉讼申请。
不再上诉
我的诉讼代理人是在15日获知,我们这起官司已经判决。究竟是怎么判的,因为没见到判决书,他还不清楚。我给审判长办公室拔打了一个电话问询,人家对我挺客气,说判决书已经寄出。万一没收到,可以去找他,他给我补一份。审判长提醒了我作为原告应有的权利,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15天内提起上诉。
法院的特快专递还是寄到我单位的。单位的收发以前是位退休返聘的老同志,跟我很熟。每有我的信件,或者汇款单,老同志都会专门给我打个电话,让我下楼去取。见面,还少不了要跟我开几句玩笑。现在,老同志退休了,新来的人不大熟,就是公事公办了。上次法院更改开庭时间,也是发了传票通知过的。可是人家的特快专递,是我同事二十多天后从一堆过期报纸中找到的。幸好,我事先和法官通过电话,知道了开庭时间,没误事儿。这回,判决书下来时,我还在休假中,赶紧委托同事再给我盯着。同事取来这个快递,按我的要求,打开后,拍照发给我,我才知道,我败诉了。
判决书一共五页,内容不少。对于是否侵权问题,法院认定如下:
“原告《杀妻之后十一年》文字作品与被告网站中的音频内容相比,虽然在杀人原因、男女主人公的相恋、上学及工作等内容上基本相同,可以得出二者讲述的是同一事情,但《杀妻之后十一年》文字作品与音频内容各有侧重,并非完全一致。纪实文学本身就是反映客观发生过的事情,不同作者基于同一事情创作不同的作品,可以形成相互独立的著作权。故本院认为被告网站内的音频《垄断爱情的悲剧》并不构成对原告《杀妻之后十一年》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哥有声小说”中,一个重要版块,就是《中国大案录》。全国各地稀奇古怪的案子,九哥播讲了不少。别的案子,他从什么渠道获取的资讯,暂且不论;这里,单说我写的这起案子。1999年,作为人民公安报陕西记者站记者,我采写《杀妻之后十一年》时,“九哥”宋某杰还是黑龙江农村一个17岁的少年。既然法院认可我是这篇文字稿件的著作权人,那么宋某杰关于卢浩文案的讲述,信息从何而来?还不构成侵权吗?
官司输了,我的心情当然不好。既然我还有权利上诉,我几乎立即做出决定,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把我的全套诉讼材料拿给那位法官朋友过目。看完材料,他说,他已经大概能猜到我为什么会被驳回的原因了:“问题就出在你追加共同被告的那份申请上了。”朋友说,法院对法官的考评,有一项结案率。个别疑难案件结不了案,情有可原。而我的案子,并非什么疑难案件。如果像我这样的案子都结不了案,这结案率还怎么达标呢?我的案子已经拖到了年底,这时候,我提出追加一个共同被告,而这位共同被告是一个连工作单位都没有的农民。你想想,这个宋某杰会老老实实呆在黑龙江老家的冰天雪地的屯子里,两三年里连续给喜玛拉雅上传两千多条音频节目吗?他这会儿居住在什么地方,都是一个谜。在喜玛拉雅提供给法院的证据里,也并没有此人的手机号等信息。那么,如果追加他为共同被告,恐怕连法院的传票能否顺利送达,都是个问题。这样一来,这起案子今年还能顺利结案吗?如此一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成为法官最安全、也最省事儿的选项。
尽管如此,法官朋友还是主张我提起上诉。而且,他认为中院既然对我是《杀妻之后十一年》的著作权人是认可的,那么,到了省高院,改判也还是完全有可能的。
但我的代理人却认为,案子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他是个资深的法律人,也在侵权案子里,当过被告的代理人:“这种案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太大了,怎么说都有理。所以我认为,如果上诉,顶多只有一成的胜算。”
也和两位老友聊起过这件事。他们都不是法律人,只是从生活常识出发,替我出主意:“这就有个‘性价比’问题,关键看你这官司继续打下去值不值!”
之前,我打算上诉,当然也考虑过最坏的结果。能坏到哪儿去呢?中院驳回我的起诉,最多再到高院被驳回一次。不就是再交一千多元的手续费嘛。起码,我还保存有翻盘的可能。对吧?
“那你想没想过,赢下官司,最好的结果又是什么呢?”老友提醒我。最好的结果,当然是赢下官司了。从精神层面上,算是出了一口恶气。可是,从经济方面来说,我能够获得什么补偿?中院开庭前,喜玛拉雅曾试探地问过赔偿费用的问题。但我在诉讼要求的基础上降了价,人家都没有回应。看来,这和人家的心理价位相差很远。现在,人家连到西安的差旅费都没花一分,法院就已经驳回了我的起诉。高院再开庭,人家还有什么必要和我寻求和解呢?再说,有了共同被告,喜玛拉雅恐怕更会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宋某杰身上。那个没有任何公职的宋某杰,会在乎一起民事官司吗?就算法院判决,他不好好执行,法院拿他有什么办法?这二年,法院判决执行难,可是个普遍现象啊。更何况,前文已经说过,中国的法律对著作权的民事赔偿,是采取填补损失性赔偿的。我拿不出什么受损失的确切证据,就是法院判决,被告能赔我个什么呢?
这时候,就想起了李宗盛的《凡人歌》:“你我皆凡人,生在人世间。道义放两旁,把利字摆中间。”以前,我对把“利”摆在中间的人,更多的是鄙视。从小到大,我学过的、关于“崇高”这类的大词儿,都是和“舍生取义”相关。而把利摆在中间,那不成了势利小人了吗?可是,到了自己头上,才知道,我不过也就是个凡夫俗子。因为对于我等升斗小民来说,所有的“利”,都来之不易,需要格外珍惜。我这劳民伤财,费了这么久的劲,就只为了出一口恶气吗?而且,在接下来的缠斗中,我又要咽下多少口恶气呢?我真的是要当那个只为讨个说法的秋菊吗?何况,就算我赢下了这场官司,宋某杰之外,网上还有那么多抄袭我的文字,我一个一个都去告他们吗?我劳得起这个神吗?
考虑再三,我告诉我的代理人,不必再写上诉状了。同时,我也发微信,告知了我法院那个哥们儿。之所以没有给他打电话,是怕他劝我两句,我又动摇了。
“啊?!那好吧。”哥们儿这样回复了我。
尾 声
其实,放弃上诉,对我来说,还是很纠结的。连续两个晚上,我都没有睡好。转眼间,就到了2020年12月31日。就在我盯着那盆死不了的茉莉花发愣时,我那位老友转给我一条链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123条(五)有了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朋友是因为郭敬明当天在网上承认抄袭了别人作品,由此得知,新的《民法典》即将实施的。他建议我转给我的代理人,看看对我的案子有没有什么帮助。我问过我的代理人,他告诉我,法院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新的《民法典》实施,对我的案子已经帮不上什么忙了。
不过,看到这个消息,还是挺高兴。不管怎么说,对于“九哥”这类文贼来说,这总不是什么好消息吧!
阅读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