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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一个误区

时间:  2023-12-18   阅读:    作者:  司马心

  “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给的”,这个道理,讲了几十年,向无争论,也无疑义,我们的万千官员,对这个定则也耳熟能详,甚至众口一词。但为什么,仍然会发生权力的腐败,仍然会出现将人民“给”的权力变为一己私权的蜕变异化?

  因为不少官员以为,既然人民将权力“给”了我,那么就应由我来代行全权,于是“作主论”就出来了,当官不为民作主,还不如回家卖红薯呢!于是也有一些官员是好的,他在行使“全权”时,“主动”欢迎人民群众监督和批评,这种“民主作风”,被称为“宽广胸怀”,其实也只是一种并不可靠的“伟大谦虚”。

  毛病出在哪里?出在人民“给予”权力的时候,是否“给”了“全权”?事实上,“我们的权力”,全部是人民“给”的;但人民并没有“给予”我们全部权力。

  现在人们喜欢重弹“契约论”的老调。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走进一个深深的误区——据说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互相争斗,没有秩序,最终一损俱损。于是订立契约,转让权利,组成国家,所以说,权力来自人民,这是不错的,但问题在于,人民让渡权利给国家(政府)的时候,究竟是否转让了“全权”呢?

  其实所谓契约论,是建立在一种假说的前提之上的,便是这种假说,其精髓也不在于人民对于权力的“转让”而在于人民在订立契约组成国家时,仅仅让渡了一部分权利,而并没有转让“全权”。这就是作为现代契约论核心的“保留权利”理论。这个宪法学的真髓告诉我们,人民在转让权利组成权力时,保留(不转让)了五项最重要的权利,这就是生命、自由、财产、平等和批评政府的权力。“保留权利”,是真正的“天赋人权”,也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一款规定的“国会永远不得立法剥夺的权力”,是人民永不让渡的权力。这就是说,“契约”状态下,人民只让渡了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仍然“保留”在自己手中而丝毫没有转让——我们说“责任政府”,是指权力来自人民,说“有限权力”,更是说人民并未转让全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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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权利”中,生命权是基础,生命至高无上,不可剥夺,一直发展到“一个人的生命与一万个人的生命同样宝贵”的存在主义理论;自由权的基石是契约自由,人民不但在契约中有表达真实意思的契约自治的自由(因此政府在原则上不能干预私人经济生活),而且在社会生活中有“免除恐惧”的自由;财产权说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府除非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更不得剥夺人民的财产;平等权不但是指“一人一票,一人只有一票,每人都有一票”的政治权利,更是指在市场契约中的当事人平等。至于批评政府的权力,这就是监督权,直至“废止契约”的权利。这个权力,不是政府以“民主作风”赋予人民的,而是人民始终保留在手中的宪法权利。

  宪法学上确有一个命题,叫做“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于是人们就呼吁“分权”,把注意力集中在各项公权力之间的互相分立上,例如国家结构形式上的中央集权和州权的分立,例如中央政权组织形式上的三权分立。这其实还是从权力系统内部来寻找制约的杠杆。这是完全不够,甚至往往无效的。“保留权利”理论指出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分立,是说真正制约公权力不让它腐败的是“外在的权力”,这就是仍然掌握在人民手中的“保留权利”。“保留权利”的存在、不可剥夺的正常运行,是“转让权力”不异化、不腐化的真正的最终杠杆和可靠保证。因此我们说,权力不是“绝对”的,不只是指权力内部要分解,更是指权力以外要有有效的制约。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要全面理解“契约论”,尤其要把握它的精髓。只有走出人民“给”了(“转让”或“委托”了)“全权”这个误区,政府才不会腐败,权力才不会异化。

  谁也不要以为,人民“给”了你权力之后,他手里就“空空如也”,一切听凭“作主”了——这可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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