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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钟为劳教而鸣

时间:  2024-02-20   阅读:    作者:  韦其江

  “上访妈妈”唐慧的败诉,无疑重重扇了法治一耳光,苟延残喘的劳教制度,在挣扎之际,依旧作恶不断。恰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一样,这大抵就是所有恶法的共性:即使行将就木,亦要嗜血蚀骨。

  唐慧,“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的母亲。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2013年1月12日,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说,将就劳教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她还将检举两名警察奸淫其女儿。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基于此,该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犹记得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的骇人黑幕,能使多少人预料到,劳教制度的狰狞面目,远超出了我们苍白的想象。正如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加有言,“罪恶是不会作茧自缚的。”纵使有削铁如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难以恫吓恶魔狂笑的涅槃。

  翻阅近现代史可知,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可溯到1955年08月25日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规定:“对于罪行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的右派,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应进行劳动教养。即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随即在1957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法律文件被广泛认为是劳教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由此,劳动教养既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办法。当时,劳教人员按照其劳动成果可获得工资。

  其中文件有说到,劳教视作一种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是对被劳教对象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政治措施。作为法律外的旁枝,劳教未经法治定夺便能剥夺劳教对象的人身自由,严重违背了尔后作为众法之基的《宪法》。然而,无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对于劳教的惩处,皆是公安机关的一家之言,与检方、司法无关,而主管劳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则早已沦为公安机关的傀儡。劳教制度本身的界定模糊性、程序的不合法性、惩罚的随意性及结果的非法,而基于政治因素或权力滥用造成的劳教个案,如任建宇、彭洪等,更遭社会、舆论的抨击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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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在“文革”那样的动荡年代,对劳教的存废争辩却从未停止。章乃器先生1971年曾致信周恩来,指责劳动教养是“无罪”而“剥夺自由”,并且严词质问道:“我们都有为自由而斗争的经历,应该记得不能无故剥夺别人自由的教训。‘不自由,毋宁死’口号,在民主革命中曾唤起那么多先烈抛头颅洒热血,这难道应该忘记吗?”。而当画面切到唐慧败诉后的黯然而泣,以及“再也不相信司法”的悲怆,不得不迫使我们去正视:时至今日,为何劳教背后的势力如此强大,废除劳教的阻力如此强劲。《宪法》与《立法法》均有阐述,未经司法程序,任何机构或个人一旦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皆是违法。然有专家释疑,对于劳教,不能废除之,而需改革之。殊不知,劳教的本质并非坏在枝叶上,而是烂在根子里。

  自劳教制度降临这块土地时,便注定有成千上万的唐慧将沦为制度的奴隶,所不同的是,互联网时代,劳教对象的怒吼尚能透过信息管道被迅速扩散和放大。基于此,网络舆情的衍射化与信息衔接的无缝化,无疑在加速劳教的死亡半衰期。严复的《天演论》曾说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倘若以历史演变和司法进程来看,废除劳教制度实为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因为我们深知,对于恶法,短期内的改革只能治标,只能临时止住出血的部位,而不能将引起出血的痔疮连根拔除。

  基于此,对于病入骨髓的劳教制度,救治已毫无意义。因为此刻,丧钟已经敲响,当有一天,我们无意中看到了劳教的讣告,那便是劳教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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