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做出新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让我们返观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依据该法规定,当公民权益受到公权侵害而申请国家赔偿时,离不开一个前提:即公权侵害行为属于“违法”操作,系对公民权利的“违法侵犯”。因为这个前提的存在,申请国家赔偿往往困难重重。显然,公民自身难以对“违法侵权”进行举证,这无形之中对公权部门的举证责任赋予了高调期待。然而,现代政治常识告诉我们,权力的完善无法通过自律来完成,因而让公权部门自证其过是困难的。
而依据修正案草案规定,即便是国家职权按照合法程序进行,但在事实上造成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公民仍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可想而知,侵害行为的成立,一旦无需对“违法”进行确认,那么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困难程度将大幅降低。“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构成国家赔偿标准——这是对权利的伸张,值得肯定。
当然,有一点是值得追问的:既然有合法程序保障,公民权益难道还会受到公权的侵害吗?因此,我们同时需要对“合法侵害”一词展开思考。事实上,“合法侵害”并不一定就带有贬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难免会发生冲突,而致力于维系公共利益的国家公职行为,往往也无法避免对公民权益采取限制手段,“合法侵害”由此而生。但是,这并不代表“侵害”因合法就是正义的。国家赔偿,实则就是一种正义的矫正手段。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即便是具备了合法性,公权对私权的侵害,都是需要做出补偿的。对权利的补偿,是国家赔偿法的基本价值,它不仅要对“违法侵犯”做出规定,同样也要对“合法侵害”做出规定。
更值得深思的,则是该法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调整,是对国家与公民关系的理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这是现代政治的常识。因此,只要是公民权益受到公权侵害,就一定要受到国家赔偿,不管此侵害是违法所致,还是合乎法规。我们需要注意,如果没有国家赔偿的兜底,抑或如果这个兜底是高门槛的,那么公权同样会以自证合法性的方式进行扩张,很多情况下,“违法侵害”会转向“合法侵害”,而公民权益会不断退缩。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关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我们可以在2004年出台的宪法修正案中找到佐证。该修正案就增加了如此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完善国家赔偿来增进权利的保障,这同样也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从国家赔偿法中,可以掂量公民之于国家的真实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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