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出版的《望》周刊关注“网上群体事件”。记者发现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而其中的一些“网上群体性事件”可谓“一呼百万应”。对此,许多地方党政干部还缺乏足够明确的认识,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的现象普遍存在。
我仔细看了这则报道,应该说,这个报道指出的问题是存在的,分析也是中肯的。特别是建议“各级干部应将网络民意看成人民群众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对待,及时回应”,更是符合民意,也算是尊重网络传播规律。
不过,我认为“网上群体事件”这个说法有些牵强和武断。一般而言,“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特称,它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认为有四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必须有五个人,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以上视为“事件”;第二,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特别是财产安全秩序、管制秩序。而群体性突发事件,又多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相对于官方来说,这类事件具有一种负面的暴烈性极端危险的性质。
而就近期发生的一些网络热点事件来看,则从不具有这样的性质。一来,在网络上,一些热点事件,之所以能够形成舆论,就是网民们对这样的公共事件,具有大致相同或相近的情绪,经过酝酿、交锋、累积、震荡,最后形成了一种指向性非常明确的意见。不论是“温州公款出国旅游门”事件,还是杭州“七十码”事件,还是“躲猫猫”事件等等,都是网民借“事件”之酒,来浇心中不平之块垒。网民对这些事件的评价,多是建设性的,虽然对当事方来说,可能觉得压力比较大,但这是政治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既然是舆论事件,当然是多人参与的意见表达,这样的意见表达,可能有些非理性、情绪性甚至具有一定的冲击性,但依然是公民的一种正常的权力。国家人权发展计划中,也明确指到了公民的表达权是基本人权。所谓解放思想,即是解放表达权,如果连这样的表达权都没有,那不满、不平的情绪总要寻找其他出口——当郁积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会上升为“行为舆论”,那正是要以“群体性事件”方式来表达了,那岂不是后果严重?成本太高?
所以,还是不要轻易地下一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结论。须知,一个“术语”,就有一定的倾向性,就可能产生一定的导向性。而这样的导向,是和网络舆论的功能诉求相悖的。
网络打通了事件发生地的地域限制,哪怕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地方,只要这样的事情有代表性,同样可以成为一个全国热点事件。原来可以很轻松捂住和摆平的事情,现在不仅捂不住,而且由于这些“小地方”的权力机关,还缺少和媒体和公众打交道的危机公关意识和手段,往往又使得事件显得很刺目。当然,在舆论的压力下,这种压力会通过上级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传导给事件发生地的地方政府,最后事情的解决,往往都会有一个比较能够让公众接受的善后结果。
但是,正因为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网民们的表达权,使得网民们对身边问题的关注热情越来越高,对解决问题的信心也越来越高。所以,类似的新闻热点事件也越来越多。几乎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报道见诸于媒体,有的成为舆论热点和焦点。这些事件,冲击了人们的眼球,激动了公众的情绪,给公众一种“世风日下”的强烈感觉,也给有些部门产生了“群体性事件”的误读。
其实,在我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网络错觉。并不是说这些事情是不真实的,而是说,这些事情,早就存在,而网络的介入,媒体的呼应,则促进了这些问题的曝光而已。并且,每一个问题的曝光之后,往往一方面促进了个案的解决,给有关官员和地方政府,以一定的举一反三的经验教训,给他们一定的震慑和提醒;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公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表达意识、媒介素养。从总的来说,事情是在朝好的、积极的方向发展,这是必须要看到的一面,也是容易被诸多灰色事件所遮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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