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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陪酒死”说起

时间:  2024-04-02   阅读:    作者:  韦墨Ink

  警察陪领导喝酒身亡,官方按“因公牺牲”标准赔偿。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8月7日《北京晨报》)

  与茶相比,酒在中国具有独特而微妙的文化渊源,酒神“杜康”的趣闻可谓家喻户晓,史上著名“十大酒局”的轶事更是众所周知。嵌入当代,酒则是维系社会关系、增进情感的有效“黏合剂”,民谚“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铁,喝出血”便是其中最好的注脚。

  既如此,为保持“情感”的“可持续性发展”,酒便登上了酒桌。于公,谓之曰“公务酒”,因喝酒致死的“公务酒”事件并不鲜见,而被冠以“因公殉职”也屡见报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八项规定”和“四风”之害,尤其要求在执行公务时,严禁“公务酒”,然在“政策出不了中南海”的地方,包括笔者所在三线城市,但凡遇到公务接待时,酒均是必备之物;若无酒,工作做得再好,也能“鸡蛋里挑出骨头”,无他,因为“上有政策,下总哟有对策。”接待搞好了,在工作上便可“遮百丑”。

  其实,关于禁止工作接待中喝酒已是老生常谈,“陪酒死”现象频频发生,中纪委曾通报: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造成严重后果。近日又通报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三明市分行宴请客户并陪同高消费娱乐造成工作人员酒后猝死等事件,不得不让人感到愤慨。参与陪酒而死亡的工作人员、干部,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酒精和权势的压榨下,显得如此苍白而又那样无力。

  很多基层干部说道,尽管陪酒让人很是痛苦,但领导和同事反而会高看你。“酒品如人品”“酒量是能力”……更可怕的是,一些领导以能否喝酒,甚至酒量多寡来考察干部,更是助长酒风。“陪酒死”本是件不光彩的事,可如今,干部“醉酒而亡”往往摇身一变成了“因公”,甚至成了“立功者”。一些基层干部说:“这实际上是让人放心大胆地喝,组织上都会替你考虑。”再有,很多时候“醉翁之意不在酒”。请客吃饭在一些干部看来又叫“做局”,成为利益交换的输送平台,因为很多重要事宜能在酒桌上“一槌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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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说这次祁门“陪酒死”事件,其赔偿标准参照“因公牺牲”的说法也站不住脚。按《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或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由此可知,被认定为“因公”,是以“客观”因素作为参考的,单就该事件本身而论,“陪酒”则属主观原因,故“因公牺牲”不能服众。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其实很多设计方法早已付诸实际,而问题本身则是如何把方法钉入“依法治国”的制度框内才是根本解决之道,但这一切,依旧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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