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1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2,且请编之于令3,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4。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5。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6。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9,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10,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1,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12,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13;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14,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5,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6,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17。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18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19,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20。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21。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22,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23。”又安得亲亲相仇24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25。”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26,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27,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28,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29。谨议。
1天后:武则天。
2诛之而旌其闾:将他杀死,却又表扬于乡邻。
3编之于令:将这件事载入法令。
4过之:认为是错误的。
5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6凡为治者杀无赦:
7黩刑甚矣:滥于用刑。
8僭:僭越。
9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做好事的人不知道该做的,做坏事的人不知不该做的。
10本情以正褒贬:本于人情而给予赞叹或贬损。
11向使刺谳其诚伪:
12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凭着权势,滥杀无辜。
13上下蒙冒,吁号不闻:上下都被蒙蔽,听不到冤屈的呻吟。
14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父亲为冤杀却仍无动于衷,是为耻;日夜想着复仇,终于雪耻,是合于礼。
15介然、自克:
16不愆于法:并不违背法律。
17悖骜而凌上也:狂悖不堪、欺凌官吏。
18惑:不解、不明。
19礼之所谓仇者:礼义上的复仇。
20我乃杀之:我就杀他。
21暴寡胁弱而已:仗势欺人,威胁小民罢了。
22调人:官名。
23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有复仇的,全国的人民都认他为仇人。
24亲亲相仇:为报父仇,冤怨不已。
25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这是滥杀的逻辑,并不能真正除害。
26以断两下相杀:以判定杀人之事。
27议者反以为戮:议论的人反倒认为该杀。
28下臣议附于令:将臣的这篇驳论附于法令的后面。
29不宜以前议从事:不应再以之前的议论作为标准。
柳宗元的这一篇文章是当他在担任礼部员外郎一职时,作为奏章上书给皇帝的,内容是批驳陈子昂的《复仇议》。我们来看看柳宗元在文中对礼的看法: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文章从一件杀人案的处理入手,围绕“礼”和“法”的不同作用及其统一性,层层剖析,批驳了对方的错误建议,阐述了自己的正面意见,很有说服力。文章除了以极强的逻辑性见长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极具特色。举元庆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说圣人之制,统以“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十二字,言简意赅,语句铿锵。文中假设元庆之冤情,语语相递,饱含激情,令人读之血脉贲张;假设师韫之合法,则言语舒张,以理相示,又使人气缓心平,可谓情理相济,辞短意长。
阅读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