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行为中没有自由的人,当他以什么作为行为的原因时,即当他承认或者不承认真理时,始终感到自己是自由的。而他的自由感觉,不依赖于外在的发生在他身外的事情,甚至不依赖于他自己的行为。
因此,一个人尽管在情欲的影响下做了与真理的意识相反的行为,但在承认或不承认这条真理上仍是自由的。就是说他可以不承认这条真理,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必需的,自己做了它是无可非议的;他也可以承认这条真理,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好的,自己做了这种行为应受到指责。
比如一个赌棍,或者一个酒鬼,无法抑制诱惑而深陷在欲海之中,但他们在判断赌博和嗜酒是一种恶还是一种无所谓的游戏的问题上仍然是自由的。当他选择了第一种判断时,即使他不能立刻脱离欲海,但他越是真诚地承认真理,就越能得到解脱;当他选择第二种判断时,他就会不断增强自己的欲望,从而消除了获得解脱的任何可能性。
这就像一个人经不起炎热,不去搭救自己的同伴而从失火的房子里逃掉时,他仍然可以自由地(承认人冒着危险而服务于他人的生命是真理)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好的,然后为此责备自己;或者(不承认这个真理)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自然的、正当的,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处于第一种状况的人,在他承认真理的时候,尽管自己没有遵守它,但他还是准备去做一系列从这个认识中必然产生的自我牺牲的行为。处于第二种状况的人,却要准备去做一系列与第一种人相反的自私自利的行为。
但是,人们对任何真理承认与否并不都是自由的。也有这样的真理,在很久以前它就被人承认了,或者通过教育、传说使人接受并信仰它。遵行这些真理,对人来说已经成为人的第二天性。也有这样的真理,人们对它的感觉不甚清楚,觉得遥远。人既不能自由地否定第一种真理,也不能自由地肯定后一种真理;然而还存在着第三种真理,对人来说,它们还没有成为活动的下意识动机,然而却也清楚地展示在人的面前,以至于人不能绕开它,不可避免地要这样或那样地对待它,承认它或者不承认它。只有在对待这种真理时,人才有自由。
人一生中与真理之间的关系,很像一个在黑夜赶路而前面有灯光照着的人,他无法看见那些没被灯光照亮的地方,没有看见,也没有能力改变自己与灯光和与黑暗的关系。但是他无论站在道路的哪一点,都能看见那被灯光照亮的地方。他永远有权选择这条道路之上的这一边还是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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