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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与职责

时间:  2024-06-11   阅读:    作者:  尼溪

  惠民、利民,改革发展的目的,和谐稳定的保证。近年,从中央到地方,从报纸、电视到网络,是天天讲,日日说。但事怕提倡。像以往很多事,弱到影响大局大势时才说改,但改程艰难缓慢,往往是说的多,做的少;喊得响,实效微;宣传超前,行动迟缓。不说别的,就这“惠民”的含义和界定,至今在很多领导——特别是基层领导——和人们的心目中,仍是个模糊不清的概念。为叙说的简单明了,先来打个比方。

  上面要求:公路村村通。按要求,需修条公路到边远的山村。要修路,就会遇到诸如资金、土地、拆迁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起来又都比较困难。如此,就会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这本是对你们有好处的事,可你们还不积极主动配合、全力支持,那就只好拉倒了事了。

  2、通过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把路修通了。

  3、路修通后,又为村民贷款、选项目、学技术乃至减免税收,帮村民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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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我的理解,第一种,是失职;第二种,是尽职;第三种,才算

  得上是惠民。

  “惠”的本义,就是“给别人好处”。就事论事,修路到山村,既是中央的部署,就是地方政府必有的职责。像拿了工资就得上课教学生、拿了工钱就要去工厂做工一样,天经地义。教师不能说上课是“惠学生”,打工者也不能说做工是“惠老板”。修通路是职责,说不上是惠民。只有在完成了修路职责后,再主动去帮助村民致富,才说的上“惠”。但这“惠”,仍是职责内的,与局外人的捐助的“惠”,还是不能视为一个等次。

  厘清“惠”与“责”的界限,对政府来说,有利于分清必做、应做和可做可不做的事,不能把职责、义务视为惠民,更不能看做施恩;而对社会民众来说,明确政府职责,有利于监督政府做好本职工作,尽到法律义务。

  当然,还有另外的情形:如侵吞修路集资款、借修路套国家资金、招标投标中的暗箱操作、偷工减料中饱私囊、过分宣传打造形象为自个升迁捞资本、方法简单粗暴强征强拆等等。这就不是失职,而是违法犯规。可这些违法犯规,又多是在“惠民”的旗帜下进行。

  雷锋首先是个合格的军人,再是“为人民服务”的楷模。假如他捐助有难战友的钱是贪污来的,假如他到车上做好事、在路上帮大爷推车帮老太太抱小孩提包裹是从站岗训练场上逃出来的,我们能说他是为人民服务吗?

  国家政府、社会各界、乃至人人,在科学发达、经济发展、观念更新的时期,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一是要明确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的职责任务,不能混淆模糊、有空可钻、留空让钻;二是要尽职尽责完成好本职工作。在一个理性、有序的社会里,尽职尽责比做好事、行惠施恩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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