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没有水泊梁山开山鼻祖王伦的百般刁难,也就没有林冲火并王伦的血腥事件,也不会开创以晁盖为首的梁山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新局面,继而废除由王伦所设立的“王氏投名状”。这是梁山事业全面“步入正轨”的人心所向,“稳步发展”的大趋所势。
众所周知,“投名状”作为古时表达忠诚的一种民间文本,意指某人在加入某组织前,须签订一份生死契约,以表自己投靠“组织”的意愿、对领导忠心的决心、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履行义务的承诺方式。获得“投名状”便获得了“入伙证明”,正式落草为寇。而摆脱“投名状”的方法,唯有接受招安一条路可选。但“王氏投名状”严重违反“盗亦有道”的基本准则和“三不杀”的江湖惯例:但凡入伙山寨者,无论被杀者身份如何,均需交纳人头一颗,以示忠诚,这样做等同于切断自己的后路。如此,唯有死心塌地地与山寨共进退,共存亡。由此可见,“王氏投名状”实为一部违背人伦普世、行为普适的恶中之法。
“王氏投名状”的入伙条件,看似简单,却暗藏杀机。首先,山寨方面手握入伙者的杀人证据,倘若有心猿意马之心,背叛山寨,山寨管理者势必将之交由官府处置,其结局可想而知。其次,“王氏投名状”将黑白两道的管理模式嵌入其中,扰乱纲纪,破坏国法。纵观中国黑道发展简史,黑道组织排除异己的手法莫过于两种:黑吃黑与白吃黑。黑吃黑,即通过内部制裁的方式排除异己。基于错综复杂的黑道内部关系,直接“干掉”异己,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后遗症,会引发严重内讧,甚至出现组织解体的可能。而白吃黑,即通过官府安插卧底的方式排除异己。把黑道内部统计的“黑名单”秘密交给官府处理。这样做,对官府而言,属于“打黑功绩”;对黑道来说,异己经由官府查办,和黑道无关。于是与之有关的其他人则无法可说,其他黑道组织也会认为此举符合江湖惯例。由此可见,将“黑白通吃”的“王氏投名状”设置为山寨基本法,实为不折不扣的恶中之法。
鉴于“王氏投名状”中可杀对象的不确定性,他们可以是贵胄庶民,可以是老翁妇孺,这就注定了这部基本法的邪恶性。如果长期贯彻并执行此套恶法,必然会恶化山寨同当地人的关系,失去必要的群众基础;必然会招致其他山寨的强烈不满,失去必要的江湖基础,随时面临着黑白两道愤而诛之的危险。对比黑道的“三不杀”原则,即不杀僧人,妓女和戏子。根据黑道信奉准则,如杀僧人,担心会招致诅咒,谴责;按照伦理观念,如杀妓女,担心会招致唾弃,指责。再者妓女实际由青楼管理,而黑白两道一同管理青楼,实行股份制经营,得罪哪一方都难脱干系。而不杀戏子,则是因为很难管住说书人的快嘴,并由此大大降低了山寨声誉,为后续招募入伙者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俗话说的“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就是这个道理。“王氏投名状”将“三不杀”原则变更为“通杀”准则,不但犯了江湖大忌,更视社会契约于不顾,实为十恶不赦的恶中之法。
基于林冲的成长环境及性格特征,倘若不发生高衙内调戏林妻事件,不发生佞人连环诬陷林冲事件,林冲是一个安于现状,对统治阶级抱有幻想的魔幻现实主义者。以其禀性,落草的林冲是不会背叛山寨,更不需通过获取“投名状”来博得一席之地。以水泊梁山的占地面积,岂无“林冲栖身之所”?而王伦抛出所谓“粮少房稀”为由拒绝林冲入伙请求;随后晁盖等人携不义之财“生辰纲”入伙,王伦又以此为由来打发晁盖等人,显然违背社会情理。林冲见状,义愤填膺,杀气腾腾,于是火并王伦事件的发生便在情理之中矣。
作为“投名状”的立法者王伦,在制定此法时,未充分考虑到法的精神。根据法理常识,制定并颁布一部山寨法律法规,需经由“山寨代表大会”提出,其委员会成员可从山寨全体人员中产生,大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统一审议后,向山寨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并对重要意见进行修改和细化。当山寨全体代表投票数过半以上,原则上这项法律法规便可通过并生效。任何生活于山寨的梁山籍人员,均应遵守此法,违者必究,一视同仁。而王伦把“王氏投名状”视为“个人意志”的执政方针,实施独裁,违反法的立法意义,违背法的法理精神。
王伦的人生悲剧在于到死都没有搞清楚一个哲理:无论行独裁之制,还是施民主之举。在法理的框架下,任何人都有被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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