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义是政治哲学上历久弥新的话题,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正义问题开始直至今天,人们探索正义的脚步从未停止,人们渴望正义,希望生存在正义的世界之中。由于人们所处的时代与环境的不同,对于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这一问题,并没有准确的答案,甚至存在诸多争论。在传统社会,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和伦理学三者之间紧密联系,到了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科学等其他研究领域的多元化发展,这三者被分为各自独立的学科,而正义问题处在三者的交汇点上成为了讨论的焦点。对于正义的理解我们有很多诠释,赫勒在《超越正义》一书中将正义划分为静态正义和动态正义,试图用一个全新的、超越正义本身的视角去构建一种回归良善生活的“超越正义”。
【关键词】 赫勒;静态正义;动态正义;良善生活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1-0039-03
一、静态正义及动态正义下正义的标准
赫勒在《超越正义》一书,将传统的正义理论表述为形式的(或静态的)正义,因为传统的正义理论包含了所有类型正义的共同特性,无论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都是从理想的正义中抽离出来的正义概念。赫勒所说的“静态正义”是指:“应用于特定社会群体的各种规范和规则能够连续不断地、持之以恒地社用于该社会群体内的每个成员。”① 在传统社会,人们所接收的价值观念都是一成不变的,社会成员理所应当遵守共同的规则和规范是他们进行道德选择和判断的基本准则也是正义的内涵。在静态正义下,规则和规范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不受任何人自身意志的影响。因此,静态正义表现出来的公平、公正有时也会带来社会冲突,因为在这种静态正义观下,这种平等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局限,可以概括为“我对你所做的同样的也是我期望你对我所做的”,然而这种规则只适用于对称性的关系,只有当人类的关系呈现出对称性的状态或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是平等的时候,这规则才会发挥作用。在赫勒看来,静态正义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形式正义”与人类概念的问题。在传统社会正义被视为形式的正义或者静态正义,由于传统社会正义中包含伦理和政治两个概念,而这种完备的正义仅仅是在传统社会理论正义、社会正义、政治正义三者合为一体中才能表现出来,伦理方面代表了绝对、真实,政治方面代表了有条件的社会秩序与规则,只有二者整合统一,道德立法和政治立法互为前提,正义的完备性才不会出现危机。
而在现代社会,形式正义更趋向于动态,这些传统的规则不在被视为理所当然,如果有人声称规则和规范是不正义的,那么必定会有一部分人说它是正义的,这些规则和规范被人们所认同即满足了个人的有意愿,这也就是动态正义。
在静态正义下,规则和规范是对评价性陈述的真实性的证实或伪证,而动态正义是对这种评价性陈述进行证明是否有效,规则是否与事实相符,而并不是事实是否符合规范和规则。动态正义下,任何规则和规范都有可能会被视为不正义的。因此动态正义具有了可变性。赫勒区分了与现行规范规则相矛盾的规则和规范的类型,即特定的原则、道德规范与实践准则、实用准则、实质性价值。她认为,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特定的观念可以社会中存在的原则失效,社会中的人们已经承认了这规则规范。而在一个民主社会,总存在一些我们认为是不公正的现象,规则规范失效,然而这种现象已经是日常现象。从道德美德的优点来说,规范并不是总因为规则规范的不公正而遭受到摒弃,而只是在它显示出“恶”的一面才会。如,人们从道德的角度认为规则规范失效,那么不只是这一套规则规范失效,而是所有的全部失效。从道德准则的优点来说,因为不公正而摒弃规则规范是很少见到,就像在特定原则下对规则规范的摒弃。不过既反对形式上不公正,也反对那些允许使用不公平的规则规范。在赫勒认为,前三个原则都根植于实质性价值,最终的标准都是实质性价值。如果将它基于正义的标准上,那么人们就会认为它抛弃阻碍了这一目标实现的规则规范。
在《超越正义》一书中,赫勒将社会冲突总结为三种来源,第一种就是在应用相关的规范和规则的过程中,存在某种特殊社会阶层,例如专制君主、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奴隶制国家;第二种是忽视不同社会群体的特殊性,试图改变其诉求,继而将整个社会的规范与规则统一化、整体化;第三种则是内外团体的不对称而造成了不平等。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相互交往通常是不对称的,所以黄金规则的静态正义观往往是无意义的。而且前文也曾提过,社会群体的规范和规则必须适用于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也就是说要适用于整个人类,但是人类的范畴并无法把握,而且人类各群体之间无法用共同的正义标准衡量,因此传统的正义概念只是形式的正义概念。
由此可见,在特殊的社会群体之中,强权跳脱于规范和规则之外、忽视不同社会群体的特殊性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势必会导致某些社会群体为了不同的权利而进行社会斗争,继而引起社会冲突。赫勒认为,公正是人类事务的客观性的前提条件,人类事务离不开实践,公正如果离开了实践也势必成为空谈。赫勒所定义的“形式的正义”要求“社会群体的每一个成员必须连续不断地、持之以恒地遵守特定社会群体的各种规范和规则,当然如果有任何条件不满足于这个要求就势必会引起社会冲突” ②。
二、正义感以及社会冲突
在赫勒看来“正义感”就是判断是否正义的能力,也是判断问题的道德感。道德感是在善恶之间,正当与非正当之间的辨别能力,它是一个比正义感更为广泛的范畴。每个人都能依靠这种与生俱来的“正义感”能力辨别做出判断,因为“每个人既被赋予了正义感的认知方面,也被赋予了正义的情感方面” ③ 。
此外,对于“正义感”和“道德感”之间的关系,赫勒强调到“正义感”是关于正义不正义的“道德感”。而“道德感”也强调了一种“感觉”,即在好与坏、善与恶、有益有害,正当和不正当、正确和不正确之间做出判断。在赫勒看来,道德感是一个比“正义感”更广泛的范畴,并且“正义感”是“道德感”的一个具体体现。社会规范和规则如果被认为是不正义的,那么没有任何道德感可以证明他是善或者是恶的规则和规范,如果一套规则和规范被认为是不正义的,那它也不能同时一定不是“善”。人们靠“感觉”来评定事物是否代表正义,即“理性的感觉”和“可触及的感觉”。这种感觉的依据是人们能够在好与坏,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正确和不正确之间进行分辨。每个人都生而具有道德感,因为每个人必须要在社会的规则规范中做出正确的辨别。如果没有辨别的能力,这个人就出现了道德错乱。然而每个人生而具有良好的道德感,就是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为“善”,即使他因为其他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达成,但是也满足了另外的一种价值取向。社会中的规范和规则也会从价值、美德或者道德的角度去看,即使在正义的条件下,也会由他们的不道德的恶劣的行为失效。
每个人都被平等地赋予正义感。就像在静态正义中,每个人能去做他认为正义的判断,然而并非每个人都被平等地赋予了良好的正义感,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分辨出公正和不公正的规则和规范。在赫勒看来,只有在现代中社会中,人们都被赋予了良好的正义感,因为在现代的每一个人,从出生开始所受到的教育,关键原则和价值观就在共同的具体的规范和规则中进行的。而道德感和正义感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正义感是对正当与不正当的辨别,而并不是对善与恶的辨别。除此之外,赫勒还说了约束力,这个概念被用于解释判断和行为,并且这个判断是依据规范和规则做出的。然而,规范和规则有多大的约束力,这在于,在道德冲突情况中,我们证明自己的决定的正当性,并且前提是保证自由和生命这两个普遍价值。赫勒认为:真正具有正义感的人应当如此,当辨别规范与规则是否正当之时,不仅应该依据这些规范与规则本身是否正当,还应该依据他们的遵守行为本身是否正当来做出判断。④
“动态正义视角下的社会冲突及政治冲突是在检验与质疑规范和规则本身正义性与否的过程中出现的。我们在正义感的指导下完成的对不正义的规范和规则的摒弃,并不是道德方面的,而是社会或政治方面的。我们对不正义的规范进行摒弃或者代替。”⑤因此,赫勒提出“所有社会及政治的冲突都起因于正义或不正义的问题,对特定的一种正义要求的抑制会产生社会或政治压迫,而对某些规范和规则的正义或不正义方面的妥协会产生社会和政治的妥协。” ⑥
赫勒认为社会政治冲突的动力即社会冲突中的组织和个人是受正义理想激发的,当社会政治冲突同样还受利益激励时,即静态正义下受既得利益激励,在动态正义下受动态利益激励。在现代,关于正义的标准时,最终都诉求自由和生命这两种普遍的价值,社会中规则和规范是对社会中的所有人平等的权利。每次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冲突,可能对社会群体扩大或者是限制他们的规则和规范,有或者这些冲突产生了可以代替的规则和规范。赫勒认为,对于每个人而言,自由应该减少的是自由的正义争论。和自由有关的正义的争论都是政治冲突。对于每个人而言,生命机会应该给予减少的只能是冲突中的生命观的正义争论。
因此,赫勒得出:“政治冲突产生于自由原因,社会冲突产生于生命机会原因。” ⑦就是说,生命机会的规范没有得到应用,就可能会发生社会冲突;如自由的规范没有得到持续的应用,可能会发生政治冲突。
三、回归良善生活
赫勒认为,“无论是通过使用特殊的原则、道德价值或者准则(命令)或是实用性的准则都会使不正义的规范和规则失效,对每一个规范和规则系统的摒弃最终都是根植于实质性的价值。在现代,所有的规则和准则都来源于两个普遍的价值:自由和生命” ⑧。赫勒认为现代性中只有两个普遍的价值——自由和生命。人们在思考社会的正义时,首先要确保的是社会的法律、规范和规则是否能够保证人们的生命和自由。自由和生命是动态正义的基础,社会的规则和规范只有符合这两种规范才会被视为是正义的。
赫勒强调,动态正义实行时,那些试图否定规则和规范正义性的人总是要么求助于自由,要么求助于生命,所以,在现代性中自由和生命就是普遍的动态正义的基本准则。在赫勒看来,静态正义适用于完全正义的社会,动态正义适用于现代社会。但是这又有局限性,静态正义在内容上不能实现现代人追求自由和生命这两个价值的需要;动态正义在正义的原则和行为上规范又不断变化,使人们难以得到一种普遍性的共识,从而陷入冲突的状态。因此,赫勒要构建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良善社会”。
就如赫勒所说,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当我们反对特别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对正义提出要求时,同时也为某些人争取到了更好的生活要求。赫勒列举了良善生活的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成为诚实的人;第二个是把某人的天赋发展成为才能;第三个是形成密切的个人联系。正直的人应该是一个具有高尚品德的人,能够做出抉择的人,为了道德的理由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并且履行社会的规范和规则并且接受检验,在社会中的善与恶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
在赫勒看来,每个人都是自己塑造出来的。把天赋发展成为才能这是一种自我的选择,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成为一个拥有什么样品质的人。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规则和规范有时会限制人的才能发展,然而良善的生活,为天赋发展成为才能提供了条件,在这个世界中,人们可以自由地进行选择,并且都在基于自由和生命两个普遍价值的基础之上。一个人不仅要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还要与社会中的其他人形成一个良性的而关系,在这个良善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仁爱的。在这里不需要文明的规范与规则,因为都有自己道德准则,并且社会中的他人也会履行这个道德规范。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匈)阿格妮丝·赫勒著,文长春译:《超越正义》,中译者序言,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参考文献:
[1](匈)阿格妮丝·赫勒.超越正义[M].文长春译.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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