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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谣”,更要打“官谣”

时间:  2024-03-12   阅读:    作者:  韦其江

  新华社最近盘点了四起“官谣”:刘铁男被实名举报,能源局曾称污蔑;夜店欢迎局长光临?官方称恶作剧;视频揭穿治超办用拳“文明执法”;官员现身不雅照,执法局否认是同事。还在每一则“官谣”后面配发了网友的点评。(8月29日《新京报》)

  广义上,谣言是指利用各种渠道传播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但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按照传播学理论,谣言的产生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当重要性与模糊性一方趋向零时,谣言便会不攻自破。故此,终结谣言的不二法则,即是让真相浮出水面。

  信息传播的无缝衔接,使全民进入了沸腾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成为信息发布源的可能。基于此,出现不同性质的信息,或真或假、亦虚亦实,信息量的爆棚,加大鉴别难度、增加行政成本不说,一旦虚假信息呈几何级的散播,其后果将不堪设想。以著名“民谣”为例,网络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之流的落网,正是因其行为已威胁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一定社会恐慌,并导致部分民众的主观价值判断出现偏离。在言论自由的法治框架下,盖以诈骗罪治之,民众是为拍手称快。所以,“民谣”已如过街老鼠,人人痛打。

  较之“民谣”,基于“官谣”的社会属性,其危害性无疑将更大。一来会损害政府公信力,跌入“塔西佗陷阱”难以自拔;二来“官谣”握有的行政权力,使必要的监督及惩治机制形同虚设。在司法界定上,并无“官谣”治罪的明文条款,但《公务员法》有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官谣”造成不良后果的,“造谣者”就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很多“官谣”会受行政权力的插手,很少有“造谣者”被追究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官谣”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最后竟不了了之。

  依照法理,若有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而被举报,其所在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及时公布事件真相,但“官谣”公然背弃了信息公开原则,本应直面民众的质疑声,却不料是抱着“护犊子”侥幸心理及“能忽悠一个算一个”的鸵鸟心态,急于掩盖事实,混淆视听,造成官民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官方对民众的冷漠,民众对官方的不信任,都将在公共事件里得到最好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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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党政纪律,需问责的“官谣”操作者没被问责、需追责的“官谣”幕后者没被追责,却对“民谣”大打出手,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同党的群众路线思想完全背道而驰,与倡导“正能量”的社会主旋律格格不入,其用心险恶、不讲党性,可窥一斑。

  盖楼难,毁楼易。一旦政府的公信力被损害,若要重建之,岂非一日之功?“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因“一粒老鼠屎”而打坏整锅粥,要付出的沉重代价,你我可想而知。

  故此,在打击“民谣”的同时,更要打击“官谣”,让造谣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为破坏公信力的行为买单、为出卖灵魂的良心赎罪,还社会一块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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