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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文化陋习的“示众”

时间:  2023-12-18   阅读:    作者:  汤嘉琛

  《中国经济周刊》和《武汉晚报》在昨天分别报道了以下两则新闻: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政府近日召开公开处理大会,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人员被挂牌示众,据说当地学校还被要求组织学生前往现场观看,围观者达到千余人;另一则新闻发生在湖北武汉,两名少年11月14日因偷窃被抓,老板反捆他们的双手之后让他们跪在人行道上示众,惹得不少行人驻足围观。

  类似“公审公判”和“游街示众”的做法,与现代司法文明的理念格格不入,却经常会在不确定的时间“死灰复燃”。这其中固然有法治理念不彰的原因,也能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加以解读。按照鲁迅先生的说法,游街示众和“看客”围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正是与“民族劣根性”相关的某种文化传统。

  若要对“示众”的文化追根溯源,我们能轻易找到这种社会思潮与文化传统的渊薮。在封建社会,官衙用烙铁给罪犯脸上刺字,将犯人押解在囚车内游街的记载并不鲜见;在近代社会,将死刑犯的头颅高悬于城门,也曾被当作是震慑异见人士的惯用手段;即便到了现代,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罚站,给被抓的小偷“挂牌”也都带有某种“示众文化”的影子。

  各种五花八门的“示众”行为屡禁不止,显示了深深植根于我们社会的落后文化传统。一方面,“示众”或隐或现地昭示了一些执法者对“广场政治”的偏爱,在示众过程中,他们实质上强行征用了被示众者的身体和个人隐私,以此在一个开放的空间内粗暴地展示自己的强制力,达到震慑和教化潜在违法者的目的;另一方面,“示众”又迎合了庸众们善于起哄和惯于看热闹的文化情趣,对很多围观者来说,他们能够从围观中获得某种道德层面的优越感,因而乐此不疲。

  在民智尚未开化的年代,这种以儆效尤的做法能够使抽象的律令具象化,让民众将某一类违法行为与具体的处罚方式关联起来,确实可以算作一种有效的法制教育手段。但是,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制日益完善,诸如“公审公判”“游街示众”等行为早已不符合现代司法的要求,当事人在示众违法者的同时,也很可能一不小心让自己成为了另一类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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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一些法律专家所质疑的,“示众式执法”尽管赢得了围观者的掌声,却公然侵犯了被执法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因而并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门也曾多次明令禁止“示众”行为,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可以说,陕西安康和此前渭南富平县“示众”上访人员的做法,虽然在形式上类似于营造执法“正义感”的某种仪式,但实质上却是摧毁尊严的“法外施刑”,具有显而易见的法律风险。

  如果任由这种文化陋习肆意滋长,可能为社会稳定埋下潜在的风险。因为“示众”必然助长社会公众的冷漠感,在一定的语境之下,完全有可能迸发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残忍情绪,产生摧毁性的力量。正如茅于轼所说,我们这个社会在如何对待坏人的问题上需要深刻地反省,以控诉会、斗争会等形式挑动群众的仇恨心理,将他们培养成嗜血的暴民,这绝不是社会安定的福音。

  实际上,“示众”文化等陋习能否彻底根除,从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执政者。因为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其日常行为对民众有着明显的示范作用,如果政府部门、相关领导、执法人员没有主动自觉摒弃这种传统陋习,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严格依法行政,而是无视法律法规,罔顾中央三令五申,屡屡出现乱作为、乱行政的行为,带头破坏法治环境,则陋习难除,而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更是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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